舒城县一客车司机在乘客下车过程中未关好车门就发动客车,导致乘客被甩出车外死亡。日前,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皖N×××××号大型普通客车在公交中转站内停车下客,因疏于观察车内状况,在车门未关车内乘客仍在下车时即起步行车,致使乘客程某某被摔出车外受伤,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舒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另查明,案发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书面补偿协议且已履行,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了被告人的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该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积极抢救伤者,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补偿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的过错行为表示谅解。故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张树光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