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的刑事案件。案件的被告人刘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撞伤,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是由于其是醉酒驾驶,导致被依法提起公诉。霍邱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22日20时30分许,宋某驾驶皖NH07××号汽车,沿霍邱县城关镇庆发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庆发大道中段超车时,与相对方向被告人刘某驾驶的皖NHT3××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刘某受伤,二车受损,造成伤人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5mg/100ml,属醉酒驾驶。霍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霍邱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陈孝升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