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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29.3克 获刑十二年罚金五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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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10-0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这八个字对于我们并不陌生,然而总有人经不住利益的诱惑,走上犯罪的道路。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因自己的行为将自己送进了牢房。
被告人王龙于2014年开始在霍邱县境内多次向吸毒人员小虎、小恩、小奎、小杰、小彪、小龙、张杰、大贵、小红、小耀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牟利,共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9.3克,非法牟利12100元。另查明,被告人王龙2003年10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龙多次向多人贩卖甲基苯丙胺29.3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王龙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霍邱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人王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71克予以没收。(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作者:潘纪红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