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成年的小伙阚某生无证驾驶其父阚某山所有的摩托车将文某撞伤,文某诉请由阚某生、阚某山及承保该机动车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2015年8月,保险公司在赔偿文某4万余元后向阚某山父子追偿,该诉请依法得到支持。
生于1995年3月的阚某生,2013年7月无证驾驶其父阚某山所有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乡间公路上将骑行自行车的文某撞伤。经公安机关认定,阚某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文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文某依法起诉阚某生、阚某山及承保该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法院依法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文某各项损失46098.70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向文某支付了赔偿款。后保险公司依法行使追偿权,诉请由阚某生、阚某山承担该笔赔偿费用。
舒城县法院审理认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致第三人损害,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该案中,阚某生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文某受伤,系直接侵权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所有人阚某山,明知阚某生无驾驶资格,仍放任其驾驶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由阚某生、阚某山共同支付保险公司46098.70元,其中阚某生负担70%,阚某山负担30%。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作者:方献柱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