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审判动态
抵押贷款逾期未还 抵押权人诉请优先受偿权获支持
分享到:
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10-1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黄某和沐某共同向某银行借款35万元,并以双方共有的房产作抵押,借款到期后经催要未还。银行诉请黄某、沐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罚息;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以实现优先受偿权,舒城县法院依法支持了银行的诉请。
黄某和沐某系夫妻。2013年5月13日,邮储银行舒城县支行与黄某、沐某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该银行授信黄某、沐某借款额度35万元,借款额度最长期限为10年,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同日,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以黄某、沐某共有的房产为上述借款在额度有效期内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4年5月21日,黄某出具借据向该银行借款35万元,约定的使用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7.84%,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付息,同时双方约定逾期支付利息加收罚息50%。借款到期后,黄某、沐某仅支付利息2015.3元,经该银行催要拒不归还本金及其余利息、罚息。
舒城县法院审理认为,邮储银行舒城县支行与黄某、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黄某、沐某未按合同约定返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邮储银行舒城县支行诉请由黄某、沐某返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邮储银行舒城县支行诉请以拍卖、变卖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实现优先受偿权,符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引起诉讼,不仅要承担诉讼费用及拍卖、变卖的费用,还丧失诚信,实在得不偿失。

(作者:方献柱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