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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横幅脱落伤人 广告人定作人共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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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10-1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回家途中被大风吹起的广告条幅蒙上脸部,致车辆失控摔倒受伤。近日,这起悬挂物坠落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舒城县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被告某食品有限公司和某广告装饰部赔偿原告代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46286.56元,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2015年3月3日17时左右,原告驾驶摩托车途径附近的村部岔路口处,被大风吹起的由某广告公司制作和安装的某食品公司的招工宣传布质条幅蒙蔽面部,致车辆失控摔倒受伤。
庭审中,食品公司认为原告的损害后果与广告条幅脱离之间缺乏证据证明存在因果关系;两被告之间系承揽关系,某广告公司是广告条幅的制作人、安装人和管理人,如果是广告条幅脱落的原因造成了原告的损害,食品公司对此不存在过错,因此不是侵权责任赔偿人。
广告公司则辩称:两被告之间是加工承揽关系,广告公司已经完成了加工义务,广告条幅悬挂的场所、高度、方式以及悬挂费用均有被告食品公司安排,因此日常维护也应由食品公司负责。如果广告条幅的脱落是造成原告受损害的原因,应由该食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当身体受到侵害时,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涉案招工条幅在悬挂期间,因两被告对管理和维护义务约定不明,疏于管理,导致招工条幅随风飘荡蒙蔽驾车行驶中的原告的面部,是致使车辆摔倒原告受伤的原因,原告代某的各项损失经核算,合计146286.56元,两被告均应对原告的受损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方玲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