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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赁合同能否随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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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10-1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不定期租赁合同能否随时解除?日前,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依法判决解除原告舒城县某中学与被告柴女士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被告柴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舒城县某中学院内所占用房屋腾空交回给舒城县某中学。
2008年,舒城县某中学与柴女士签订《经营承包合同》,约定某中学将一校内商场交由柴女士承包经营。2009年底,因学校规划建设该商场被拆除,但柴女士要求继续经营,双方口头协商由某中学临时将一处房屋租赁给柴女士继续经营使用。2014年下半年,某中学因规划需要将拆除柴女士用于经营商店的房屋,单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日前,舒城县某中学起诉要求解除与柴女士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柴女士立即腾房搬出学校。
被告柴女士辩称,双方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某中学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庭审中,柴女士提交2014年1月1日新的租赁合同文本一份,并主张该租赁合同由舒城某中学起草,要求自己签订时遭拒。该书面合同未由双方签字盖章,舒城某中学亦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原、被告就现使用租赁房屋形成新的租赁合同关系,该租赁合同关系与2008年的租赁合同关系存在时间先后和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原合同已由双方协议终止,且未签订新的书面合同,因此应视为不定期合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中,原告舒城某中学与被告柴女士签订第一份租赁合同后,因原租赁房屋拆除,双方经口头协商,重新确认了租赁标的物。柴女士提交的2014年1月1日新的租赁合同文本一份,并主张由舒城某中学起草,要求被告签订时遭拒,但该书面合同未由双方签字盖章,原告亦不予认可,无法证实新的书面租赁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本案中, 原、被告2008年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由双方协议终止,双方没有签订新的书面合同,因此应视为不定期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舒城某中学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作者:汤杰 张树光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