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法院晓天法庭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越性,挖掘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调解中的积极作用,有效提升了案件调解率。
近日,晓天法庭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受理了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诉被告黄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黄某某向银行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张某某以其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一直无果,故导致诉讼。
在庭审中,黄某某与张某某均辩称自己不是借款实际使用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借款实际使用人系刘某甲,刘某甲系被告黄某某的女婿,被告张某某的亲戚。被告黄某某为女婿刘某甲做生意筹款,但由于生意经营失败,黄某某现无还款能力。
经庭审查明: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确系黄某某及张某某亲笔签名,原告系通过转账的方式向被告黄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发放了贷款。
本是一起普通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却因借款实际使用人与实际借款人非同一人,导致案情陷入复杂化。该案人民陪审员施某某系舒城县西南山区某乡镇工作人员,该陪审员提出一个调解方案即还息换据,两被告偿还原告该笔借款所有利息后,借款合同重新签订,借款期限及利息计算年限重新计算。
然而两被告既不愿意偿还借款本金,也不同意偿还利息,于是陪审员主动出面做两被告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告知两被告还息换据对两人有利而无害,换据既能够降低利息,又能够争取更多时间偿还借款;法庭则与原告进行沟通协调。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同意陪审员的调解方案,两被告遂在当天即偿还了45000元利息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作者:李大鹏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