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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偷三次盗窃仅获13元 换来牢灾并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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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10-1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舒城男子卫某,二年前曾因盗窃让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七日,小惩不思过,又起贼心,盯上了早点铺、小饭店,想乘人多不注意时盗窃,并连续三次伸手,却屡次“失手”仅“收获”13元,换来了牢狱之灾。2015年9月,该案在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人卫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检方指控:2014年11月27日6时许,卫某至晓天镇街道被害人方某经营的早点摊实施盗窃,窃得一个白色铁皮制钱箱子,内有现金13元。同年12月5日14时许,卫某至晓天镇街道某处被害人王某经营的饭店内实施盗窃,当其将一黑色钱包夹于腋下时被罗某发现,卫某仓皇逃离现场,钱包落于现场。2015年4月24日14时许,卫某至舒城县晓天镇街道被害人张某经营的某麻辣烫店内实施盗窃,在其翻动置于厨房柜子里的黑色挎包时被江某发现,后被张某扭送至舒城县公安局,并如实交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卫某正在实施盗窃时被发现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依法可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盗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及其他刑法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方芳 赵婷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