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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变质火腿肠受到身体侵害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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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10-2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2015年9月3日,家住金寨县双河镇的汪雨田在该镇某超市购买了一袋某品牌火腿肠。之后其妻张凤娟及孙子汪小雨在食用该火腿肠后,均出现呕吐、腹痛、腹泻症状,经金寨县双河中心卫生院治疗,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张凤娟住院治疗12天,二人共花去医疗费2111元。
2015年9月6日汪雨田向金寨县双河市场监督管理所投诉,要求某超市赔偿张凤娟、汪小雨的全部医药费。经金寨县双河市场监督管理所多次调解无果。张凤娟、汪小雨遂向金寨县人民法院南溪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某超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计613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经营者的某超市在销售商品时,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被告某超市因销售变质火腿肠导致张凤娟、汪小雨身体受到损害,故其对张凤娟、汪小雨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某超市自愿赔偿原告张凤娟、汪小雨医疗费等损失计2100元;原告张凤娟、汪小雨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作者:李冠萍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