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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人身保险赔偿 有权再向第三者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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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10-2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交通事故受伤后,张某依人身保险合同获赔保险金3.4万元;后起诉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全额索赔医疗费。被告辩称应剔除原告已获赔的医疗费。日前,金寨县法院审结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2014年12月27日,张某骑摩托车与马某驾驶的小货车相撞,造成伤残。交警认定,马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因张某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其医疗费中3.4万元已获报销。后张某起诉马某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全额索赔。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向马某及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医疗费,是基于马某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赔偿请求权;而张某得以报销的部分医疗费,系基于人身意外保险合同关系,适用于人身保险中保险人代位追偿禁止规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本案中,被保险人张某从保险人处获得人身保险金后,依法不妨碍其向第三者马某请求赔偿;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马某投保的保险人,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张某的医疗费,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张凯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