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某乡镇林业站站长俞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自2004年至2011年,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等公共财物近58万元(其中俞某个人得款12万余元),近日被舒城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违反犯罪所得全部予以追缴。
2004年至2011年,俞某先后伙同舒城县林业局工作人员袁某、彭某、黄某、许某、杨某以及舒城县南港镇某村四名村委员成员商定,合伙承包舒城县南港镇境内几座集体荒山或荒地,以造林为名,骗取国家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30.4万元进行私分,其中俞某得款5.6万元。
2010年,俞某的同伙黄某等人承诺安排退耕还林项目政策补助资金给欣荣(化名)公司,与欣荣公司达成转让协议,将其中的一座林场转让给欣荣公司。欣荣公司在享受退耕还林坡耕地造林政策补助资金29万余元后分三次将转让费18万元汇至杨某家属蔡某账户。除去支出,俞某等人将余款15万元进行私分,俞某得款2.5万元。
2007年至2011年3月,俞某还先后和许某、黄某商定,以合伙承包的林场所坐落的地块为名申报,骗取国家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造林补植资金(枫香树或者油茶)共计10.91万元进行私分,俞某得款2.47万元。
此外,俞某等人还通过虚列支出等方式侵吞林业补助资金2.4万元,俞某得款1.8万元。
舒城县法院审理认为,俞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所获赃款虽平均分配,但其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量刑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全案,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方献柱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