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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27余亩土地采砂 非法毁地获刑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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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10-2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国家、集体的土地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赵某为了追求个人利益,非法占用土地27余亩,致使土地毁坏,经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非法占用行为,但仍为之触犯了法律。2015年10月,舒城县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自2008年9月,被告人个体户赵某与他人合伙经营舒城县某乡镇沙场,从事露天开采建筑用砂,采矿许可期限至2014年9月1日。2014年8月10日赵某与舒城县某镇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赵某未办理采矿许可证,便在受让使用土地内开采建筑用砂,造成林地被毁坏,经鉴定:赵某违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27.5亩。舒城县国土资源局经调查核实,于2015年1月份、4月份向赵某分别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移交舒城县林业局处理。2015年6月16日,赵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使用林地开采建筑用砂,造成林地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经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日趋频繁,不少土地受让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未办理相关许可使用土地,以此非法获取利益,毁坏土地的现象时有发生。该案中,被告人赵某非法使用林地开采,且数量较大,赵某非法占用达27.5亩(数量较大,一般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而另一个犯罪情节,致使土地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告人赵某的非法占用大量土地开采建筑用砂,致使林地毁坏,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律规定。综合本案案情,法院依法对赵某定罪处刑。

(作者:方芳 赵婷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