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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伙之后遭追债 内部债务转移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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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10-2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债务移转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合同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债务移转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如果只是债务和第三方的承担者达成协议,没有经过债权人同意,则该协议只在双方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
汪某与他人合伙经营一家足疗店,2011年3月从窦某处购买了一批价值24000元空调彩电。在支付了5000元定金和部分货款后,汪某立下欠条约定余款开业后偿还。后,汪某退出经营,并与合伙人约定该欠款由合伙人支付。但该合伙人拒不支付窦某的欠款,窦某将汪某诉至法院要求还款。
欠条由汪某所立,该笔债务应当由汪某承担,虽然汪某与合伙人有转移债务协议,但该协议是双方约定,没有经过债权人窦某同意,故不能对抗债权人窦某。如协议有效,汪某偿还后可以根据该协议向该合伙人追偿,但不能免除自身的责任。而汪某因做生意失败,现无力偿还该笔债务。在法院的调解下,汪某与窦某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由汪某配合窦某向原合伙人追偿,如果在约定期限前仍不能追得欠款,则仍由汪某支付该款项。

(作者:卫政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