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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履行职务致损害 单位诉请赔偿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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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10-2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员工因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害,公司应当如何处理?能否直接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呢?日前,金安法院张店法庭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最终裁定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起诉。
被告杨某原是六安某建筑公司的泵车泵工,负责混凝土泵车的臂架控制等工作。2014年4月4日,杨某与其所属泵车驾驶员徐某将混凝土送往六安鑫泰物流园后,在未征得驾驶员同意的情况下,无证驾驶沪泵车返回公司,途中因未将泵车臂架复位致使车辆碰撞高架桥手扶栏杆,造成泵车油缸损毁。该公司为修理泵车花费十余万元,双方未能就赔偿损失达成一致意见。故而杨某所在公司直接将其诉至法院。
庭审中,建筑公司认为杨某系泵车的泵工而非驾驶员,未经同意私驾车辆致使车辆碰撞毁损,实为侵权,不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应当赔偿损失。杨某则辩称自己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本案应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相应后果由单位承担,不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要求驳回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了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即具有人身隶属性。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安排。在劳动者劳动的过程中,其实是在执行用人单位的意志,系职务行为。本案中,被告杨某作为混凝土泵车的泵工,泵车臂架控制与操作是其工作的内容之一,被告在送货后未按操作流程将泵车臂架收复到位致使车辆臂架碰撞高架桥手扶栏杆是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而非无证驾驶车辆所致。如此可认定被告杨某系履行职务行为而给原告公司造成损失。故而本案系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宜先由用人单位依其内部规章制度或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协调不成时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最终裁定驳回杨某所在公司的起诉。

(作者:黄永友 余锋 编辑:郭国)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