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良“黑作坊”坊主为了延长食品腐败时间,将甲醛溶液添加到食品中,全然不顾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行为令人发指。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理了该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李某经他人转让在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五里桥村一作坊内生产湖南臭豆腐。期间,李某明知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却为延长未销售完的豆干腐败时间,将甲醛溶液添加至豆干中,制成半成品对外销售。2015年5月13日在李某的豆腐作坊内提取卤水、豆干样品送检。经六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李某生产的豆干每千克含甲醛6.6mg,卤水每千克含甲醛25.8mg。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甲醛,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前后两罪均属故意犯罪,依法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又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
(作者:沈琛晨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