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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级理由串标废标事发 损害招投标人利益9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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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10-2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为获几千万元的政府楼盘工程得利,几位公司经理、个体户等9人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操纵串通投标报价,中标后本以为天衣无缝,没想到因为所编造的各种废标理由太过低级,而引起了招标局的怀疑案发。近日,该案在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审判决被告人苗某甲、张某乙、周某丙、代某丁、袁某戊、汪某己、范某庚、王某辛、许某壬9人犯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50000元、30000元不等。
2014年2月底,4月初,舒城县招投标中心受舒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委托,对舒城县某安置小区工程四期、五期工程发布招标公告。9位被告人为获取利益,在四期、五期工程招标前夕,串通投标报价,共同推动一个公司中标来获利,并安排几公司以各种理由废标,如将投标文件袋封条印错、项目经理未带建造师证、未带公司营业执照、未带公司基本帐户证明、项目经理未到场等理由致使废标,然而这些非正常的低级理由最终让招投标局产生怀疑,经过调查、侦查,发现了9位被告人的“秘密”。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0日上午,四期工程项目开标,被告人苗某甲、张某乙、周某丙、代某丁、袁某戊、汪某己、王某辛分别以自己公司名义或借用其他公司资质,共八家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并均递交了承诺函、交纳了投标保证金。在投标前一天,范某庚等几被告人相约先后至某茶楼商谈该项目的投标,并商定该项目由张某乙公司中标,各公司的商务标报价由张某乙统一安排,张某乙公司支付给其他各公司20万元用于补偿贷款利息、购买招标文件、制作商务标书、打印、复制、装订封标等费用、并协商收取管理费比例,制作了书面协议。几被告人找到被告人王某辛商谈,获得其同意放弃中标和其公司报价。为确保张某乙公司中标,张某乙在掌握其他公司投标报价后,分别确定其余各公司的投标报价,并安排其他几个被告人的公司以上述各理由故意废标,最终,张某乙的公司以3000万余元的价格中标,几家公司的保证金也获退。
五期工程定于2014年9月11日开标。2014年8月底,被告人许某壬从苗某甲处获悉该项目的招投标情况后,意欲取得该工程项目承包权,被告人苗某甲当即表示支持,并约定自己的公司中标,由许某壬承包该项目工程。后被告人苗某甲以其公司以及通过借用其他公司资质、被告人张某乙公司、被告人代某丁公司、被告人周某丙公司,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家公司交纳了投标保证金并递交了投标承诺函。为获中标,被告人许某壬、苗某甲分别联系被告人张某乙、周某丙、代某丁商谈投标事宜,并参照四期工程给予每家公司七八万元的补偿,四公司表明同意故意废标、退出中标。尔后,苗某甲、许某某又先后联系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拒,之后,为排挤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又以报高价的方式,投标文件袋封条印错被废标试,让苗某甲公司以1200多万元的价格中标。
案发后,本案九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九位被告进行了处罚。经查,被告人苗某甲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已先行羁押14天。
法院认为:被告人苗某甲、张某乙、周某丙、代某丁、袁某戊、汪某己、范某庚、王某辛、许某壬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九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苗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乙在四期工程投标过程中,谋划串标,精心盘算,确定串标公司的商务报价,最终以其张某乙公司中标,领取中标通知书;在五期工程投标中,为帮助被告人许某壬获取工程承包权,积极与苗某甲串标,串标目的明显。被告人范某庚事前以公司名义参加投标,后虽放弃投标,但为力争做该四期工程的水电工程,积极窜联、撮合、调和、推动串通投标结果的实现,与特殊身份人共同串标。本案串标系多个行为人共同串通的结果,被告人王某辛在四期工程投标过程中,经与苗某甲商谈后,同意公司报最低价,并将公司商务标报价提供给苗某甲与其他投标公司串通,后因未携带营业执照被废标。被告人许某壬在五期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虽未以公司名义参加投标,但为了获得该工程的施工,与特殊身份的人共同串标,总体安排投标公司的商务调价、降点框架,排挤安徽某建筑有限公司公司中标。九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为达到串标之目的,相互联络、相互配合、相互作用,故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周某丙、代某丁、袁某戊、汪某己、范某庚、王某辛、许某壬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鉴于九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以自首论,依法可给予从轻处罚。各被告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对其处罚,自愿缴纳罚款,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深刻,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综合各被告人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苗某甲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撤销苗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执行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张某乙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周某丙、代某丁犯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袁某戊、汪某己犯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范某庚、王某辛、许某壬犯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罚金30000元。(当事人为化名)
法官说法: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些人串标为有的为了自己中标,而获取不法利益;有的为了排挤、陷害其他投标人;有的出于江湖义气;有的碍于情面等等。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我国最高检、公安部关于这类犯罪的立案标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该罪是扰乱社会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的犯罪,破坏投标公正性,9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上述规定,应按罪获刑。

(作者:方芳 赵婷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