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舒城县法院晓天法庭倾情调解,成功化解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使得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邻里和睦。
2004年8月,被告汪某某为扩大门前出场,经与原告张某某协商,将其新建楼房门前东边原有通车公路打摆加高,并确保原告张某某以后通车畅通,为此,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了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此后,双方均按此协议履行,并未发生争议。
但在2014年2月,汪某某在未经张某某的同意下,自行扩大其位于公路边的猪栏,并在公路边安装了不锈钢栏杆,在汪某某建设该两项设施时,张某某进行劝阻,但汪某某未停止建设,直至建设完工。汪某某建设的两项设施已违背双方之前签订的协议,并影响张某某的通车和通行。该纠纷经当地村委会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故原告张某某起诉要求被告汪某某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该案经庭审后主审法官倾情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汪某某排除妨碍,即拆除其门前扩建的不锈钢护栏和猪栏 ,保持2.5米宽度的道路让原告张某某车辆通行。原告张某某给予被告改建路面费用1000元。
法官说法:我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告汪某某家房屋门前原为历史通道,2004年原、被告经所在村委会调解,自愿达成协议即被告汪某某扩建门前出场,确保原告张某某通车畅通,系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理应按约定履行义务。现汪某某在此通道上扩建设施,致使通道最窄处0.95米,而农村农用运输车正常行驶应保持有2.5米宽度。故被告汪某某扩建设施明显影响了原告通车畅通,侵害了原告张某某的相邻通行权,应当排除妨碍,并保持适当宽度通行车辆。另考虑到被告汪某某将自家门前道路改建为水泥路面,改善了道路质量,花有一定费用,原告张某某从此通车也能享受到便利,应予适当经济补偿。
(作者:李大鹏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