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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前瓦片妨碍通行闹矛盾 故意伤害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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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10-2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是舒城县一女子黄某仅仅因为门前路边摆放的青瓦,竟将邻居吴某咬伤。最后,黄某被舒城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吴某是舒城县某乡镇一村村民,吴某认为黄某家堆放在门前路边的两排青瓦妨碍其正常通行,即上前与黄某家人进行理论,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后黄某与吴某进行互殴。殴斗中,黄某用嘴将吴某的嘴唇咬伤。经法医鉴定,吴某右下唇全层裂创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事发后,在公安人员的主持下,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吴某达成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且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刑事和解协议书等书证与证人证言;被害人吴某的供述;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技术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和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惩处。被告人经过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与被害人在公安机关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张楚楚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