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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法院:学习、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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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11-0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组织全院干警,认真传达学习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发布的《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于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  
该办法共十二条,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分别规定了外部过问行为的记录对象、录入流程、例外情形、报送程序,以及对法院相关工作人员的问责、保障措施。
为有效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导致司法不公,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3月18日颁布实施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提出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可以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不记录干预司法情况也将追责。
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发文传达落实《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实施办法中的每一项内容,要求干警铭记在心,并认真落实。人民法院以外的组织、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传递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口头意见,该院工作人员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同时,该院下一步正筹划依托信息技术,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立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明确录入、存储、报送、查看和处理相关信息的流程和权限。外部人员过问案件的相关信息录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时,同步录入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并由专门审判管理机构负责专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作者:徐应葆 张树光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