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提出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日前,舒城县法院受理一起定作合同纠纷,被告宁波铭恒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舒城县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安徽汇联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铭恒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商品购销合同均有“由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明确约定,该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告宁波铭恒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是该合同的需方,能够确定双方协议管辖的法院为宁波铭恒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被告宁波铭恒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作者:王海瑞 编辑: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