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3日,裕安区法院宣判一起非法行医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系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土牙医”,不具有开设牙科诊所的资质。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7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情况下,在本市裕安区某乡镇非法行医,先后于2007年1月、2011年4月、2013年7月被六安市裕安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经过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作者:李行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