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不义之财,六安一男子董某虚构事实,将自己承租的廉租房多次转租给他人,诈骗七千元后逃离。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8日,被告人董某隐瞒位于本市裕安区某小区的住房系其承租的廉租房的事实,以每年4200元的价格租赁给被害人郭某。次日,被告人为继续取得钱财,又将该房屋租赁给被害人陈某、余某,收取二人租金、押金共计7000元,后逃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郭某、余某陈述、房屋登记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董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作者:张乐阳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