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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混凝土欠款43万 对账单做证据被判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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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11-1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房地产行业不景气,导致上游产业的生意也不好做。近日,裕安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购买混凝土欠款40余万元无钱偿还的案件,判决被告偿还货款并给付逾期还款利息。
2013年,被告袁某向原告上海新曙混凝土公司连续购买混凝土,工程结束后,双方进行结算总货款为650950元。被告在之后支付两次合计22万元的货款。后因所开发小区商品房销售不佳,资金周转困难,剩余货款一直拖欠未付。原告上海新曙公司在催要了一年多都没有结果后,向法院起诉。
原告上海新曙公司为此提交了两份混凝土产量对帐单作为证据,证明被告于2013年4月7日至2014年1月5日向原告购买混凝土总计1814立方米,总价款650950元,已付22万元,尚欠4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袁某向原告新曙公司购买混凝土,虽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但有对账单原件佐证,买卖合同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按约交付混凝土,被告应当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偿付尚欠货款430950元的诉请,应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逾期利息的诉请,于法无悖,予以支持;据此,做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肖扬 杨淼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