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某公司在征地过程中,同意其附属工程由当地村民优先承包,可是三村民以此要求该公司接受自己高于市场价的合同报价,遭拒后,三村民竟然采取了一系列不理智的行为而触犯了刑法。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万某、郭小某犯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决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1000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份,安徽某公司(通过竞拍方式取得位于舒城县某开发区三个村的三村民组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在征地过程中,安徽某公司承诺围墙、土方、便道等附属工程,在同等价格、同等质量情况下,由当地村民优先承包。2012年7月份,安徽某公司与被告人郭某、被告人万某、杨某某等人就收运土方报价进行多次协商,因其报价高于市场价格,双方未达成协议。同年8月1日,安徽某公司与安徽某建设工程公司舒城分公司以7元每立方米土方的价格签订《扩建工程收运土方协议》。后被告人郭某、万某等人组织机动车辆运来渣土将安徽某公司工地的施工道路全部封堵。至当年12月份,被告人郭某、万某等以记账发放工资的形式多次组织当地三个村民组村民郭小某等数十人阻扰施工并看守施工现场,其中,2012年11月、12月舒城县公安局接警后出警处置两次,舒城县某开发区及当地村民委员会等工作人员多次协调未果,安徽某建设工程公司舒城分公司因无法组织人员进行施工而终止工程合同。2013年1月份,以当地村民郭某为代表,以7元每立方米的价格与安徽某公司签订了《扩建工程收运土方协议》,后三被告人获拘。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万某、郭小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小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被告人郭某、万某作用小,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方芳 赵婷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