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师傅在工地上打工,结算工资款时雇用人王某只给马师傅打了一张欠条。在马师傅的要求下,王某让朋友谢某某在欠条上签名提供担保,但并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近日,裕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证人谢某某与欠款人王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马师傅受雇于被告王某,从事王某承包的建筑工程工作。2014年8月4日,经双方结算还欠马师傅劳务工资款40000元。老板王某就与马师傅商量说先打张欠条,钱等以后手头宽裕了再还。马师傅就同意了,但是还是有点不放心,就要求王某找个保证人。于是老板王某就让朋友谢某某在欠条上签了个名字“担保人:谢某某”。
今年10月份,马师傅在多次索要工资款无果后,前往法院起诉,将欠款人王某和担保人谢某某都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此,马师傅向法庭提交了欠条作为证据。开庭当天,被告王某、谢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欠原告马师傅劳务工资人民币40000元元,有欠条原件佐证,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王某应当偿付;原告马师傅与被告谢某某未约定保证方式,被告谢某某作为担保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对被告王某享有追偿权,故原告主张被告谢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判决被告王某偿付原告马师傅劳务工资欠款人民币40000元,被告谢某某对上述劳务工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必须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担保与一般保证相对应,后者需要双方明确约定。二者区别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因此在债权人未起诉主债务人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可以拒绝履行还款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选择谁,二者都无权拒绝;在司法实务中,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保证人的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连带保证责任比一般保证更能保护债权人的权利。
(作者:肖扬 杨淼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