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审判动态
虚构事实骗钱财 合同诈骗进班房
分享到:
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11-1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为了偿还债务,不惜虚构事实与他人签订虚假合同,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一起合同诈骗案件,被告人郝某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13年7月份,被告人郝某为偿还债务,向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谎称舒城县干汊河镇某村对外转让河道采沙权,诱使二人投资合伙经营。为取得俩被害人信任,郝某于同年9月份安排赵某、陈某分别冒充该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文书与被害人见面,以证明其已取得该村境内河道采沙三年的承包经营权,并让陈某现场书写了“承包协议”,从而骗得俩被害人“出资”10万元;后郝某又用伪造的该村村民委员会公章加盖在“承包协议”上,并出具伪造的交纳该村承包费147000元的收据。9月18日,郝某与被害人签订了“合作协议”,郝某将骗取的10万元挥霍后逃匿。
案发后,郝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归还了骗取俩被害人的人民币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与他人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案发后,郝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且返还了俩被害人的人民币10万元,当庭自愿认罪,对被告人郝某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相关条款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方玲 陶慧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