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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捕猎野生动物“误杀”同伴 数罪并罚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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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11-1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该案中,两位男子携带自制猎枪一起上山打猎过程中,其中一人误认为对方佩戴的头灯反光是动物眼睛反光,随即开枪击中对方头部致其当场死亡。
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舒甲电话邀约舒乙上山打猎,遂二人分别驾驶摩托车前往舒城县某村境内汇合,后步行到达该村某处。当晚22时许,二人分头寻找猎物过程中将头灯光关闭,舒甲以为舒乙已至别处,遂下山前去。当舒甲佩戴的头灯照射到舒乙佩戴的头灯时发生反光,舒甲便误以为是野羊眼睛反光,立即开枪射击,却未料击中正在寻找猎物的舒乙头部,致其当场死亡。
后经法医鉴定:舒乙符合遭他人持枪弹射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当地公安局民警在舒甲住处查获其持有的自制手枪二支。
案发后,双方经调解后达成协议,被告人自愿赔偿舒乙的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共计20万元,并已给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舒甲邀约他人在打猎过程中,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舒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对被告人舒甲数罪并罚。被告人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加之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赔偿,故依法对被告人舒甲减轻处罚。舒城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舒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犯罪工具二支土枪等予以没收。

(作者:朱秀玲 赵婷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