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1日晚,陈某、刘某(均已判刑)在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105国道茶棚岗段,由刘某望风,陈某将路边新奥燃气公司铺设的燃气管道锯断48米盗走,并于次日清晨来到裕安区西环路,向收购废品的被告人姚某出售。姚某低价予以收购,后销往外地,得赃款7460元。经鉴定,被告人非法收购的燃气管道价值13440元。案发后,被告人退缴赃款7460元。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裕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明知系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积极退缴赃款,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姚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违法所得7460元予以收缴。
(作者:张乐阳 编辑: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