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危险驾驶犯罪,进一步遏制酒驾案件高发的态势,提高全体社会公民对危险驾驶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认识,舒城县法院严厉惩处醉酒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于近日对三起危险驾驶案的被告人判处实刑,发挥刑罚的教育、警示和预防作用。
2015年3月,王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舒城县城关镇五里街道路段时,因操作不慎,与相对方向李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相撞,导致两车损坏,李某及货车两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后经检测,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2mg/100ml。
2015年6月,吴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城关镇五里治超站附近时,与相对方向叶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经检测,吴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5.9mg/ml。
2015年9月,陈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舒城县城关镇花桥路处被巡防民警查获,后经检测,陈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1.5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三起案件的被告人醉酒后驾车上道路行驶,均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陈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吴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酒后驾驶分两种: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对于酒驾行为按照以下情形处罚:罚款1000元—2000元、暂扣驾照6个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处以15日以下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醉驾行为按照以下情形处罚: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法官寄语:饮酒驾驶害人害己,不仅肇事者面临法律的严惩,受害人也不得不承受身体伤痛,蒙受经济损失,甚至付出生命代价。再次警示大家,珍爱生命,拒绝酒驾、醉驾。
(作者:陶婷婷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