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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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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12-1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三被告人为谋取个人利益而徇私舞弊,终于自食恶果。
卫生监督所是在卫生局领导下,承担卫生监督任务的行政执法部门,具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等职责。卫生监督所下设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科、医疗机构监督科等科室,对非法行医的监管是医疗机构监督科的职责。
被告人张松、周发、韩雷是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科的执法人员。2010年以来,该科室先后对非法行医者陈大、吕二、凌三给予责令停止执业、罚款等卫生行政处罚三次;给予非法行医者李一、桑二、李三卫生行政处罚两次,且在每次行政处罚后较长时间内不正确履行职务,未对被处罚人员进行监管,并对应当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依法移送,放任其继续非法行医。其中李一在2014年7月因非法行医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被告人张松、韩雷、周发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严格监管,对非法行医者随意罚款。2009年到2014年度,县卫生监督所以医疗机构监督科为主共处罚非法行医者163人,罚款合计451120元。
2015年初,霍邱县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局在“查办打击非法行医背后渎职犯罪专项行动”的联合调查中发现上述6人仍在非法行医。2015年3月20日,霍邱县公安局依法对陈大、吕二、凌三等人以涉嫌非法行医罪立案侦查,李一等人正在公安机关审查中。
庭审中,被告人张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但辩解其对起诉书中所指控对非法行医者处罚三次中的前两次确不知情,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当庭辩解其行为不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被告人韩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但辩解案件移交不移交其没有话语权,罚款的事也不是其说了算,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松、韩雷身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科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明知非法行医者因非法行医已被卫生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为谋取单位利益而仅予以卫生行政处罚,共同徇私舞弊,不移交案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被告人周发在其任职期间,对非法行医者在被卫生行政处罚后较长时间内,不进行监管、依法取缔,履行职守不尽心、不得力,致使部分已被卫生行政处罚的人员继续从事非法行医活动,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后果,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周发仅参与对部分非法行医人员的前两次卫生行政处罚,其行为不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构成要件,但其不正确履行职务,致使部分已被卫生行政处罚的人员继续从事非法行医活动的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定性处罚。被告人张松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韩雷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周发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松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当庭自愿认罪,并系从犯,依法予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周发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松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周发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被告人韩雷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免予刑事处罚。(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作者:潘纪红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