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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寿险保单怎处理?按现金价值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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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12-1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一般来说是平均分配,主要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再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那么夫妻离婚后,同样是财产的保险单该如何处理?日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就调处了一起离婚时财产分割涉及到人寿保单的案件。
小许与小费2008年的时候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婚姻生活本是美满。然而,今年年初,两人却开始矛盾不断。最终发展成到法院打离婚官司。因两人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离婚,但是必须把共同财产分割清楚。两人的共同财产有现金11万元,银行存款3万5千元,还有一份人寿保险公司的保单一份,保险金额为27615元。
小 两口围绕着寿险保单的分割纠缠不休。小许称保单的受益人是自己,应该归自己。但是小费却不赞成:投保时的保费是双方的共同财产,现在就应该将保单平均分割。
承办法官告诉两人:这个保险确属两人共有,在实践中分割的话方法不多。一是办理退保,保险公司会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由两人平均分割。但是退保时,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投保时间很短的长期保险,退保返还的现金价值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二是变更投保人,把保单转让给被保险人,这也是最为划算的方式,但转让后,拥有保单的一方应该将保险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另一方。
但不管哪种方法都还是相对麻烦,最好还是协商解决。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原告小许与被告小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两人自愿离婚,现金110000元及银行存款35513.97元,由原告小许分得57500元,被告小费分得88013.97元;两人的共同财产保险金额为27615元的人寿保险保单,则归原告小许所有;婚生子由被告小费抚养,原告小许一次性给付抚养费57500元。
法官释法:寿险保单牵扯到投保人、受益人和被保险人三方,而三者可能不相同,并且涉及时间较长,所以在离婚争议案件中,关于寿险保单的分割情况较为复杂。而财产保险属于消费型,相对简单。
我国《保险法》规定,如果保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又称“解约现金价值”或“退保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个人财产缴纳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候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如何判定一份保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承办法官说,可以查看扣款来源就很容易判断,如果不能证明是婚前财产交的,就要分割。

(作者:肖扬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