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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法院:对6名贩毒公开宣判 增强群众反毒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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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12-1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震慑涉毒人员,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识毒、拒毒、防毒意识。近日,舒城县法院对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王某、宗某某、周某某、包某、项某、周某、郏某某分分合合,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前后共犯下六起犯罪事实: 2014年8月底,王某伙同葛某、周某准备进行毒品贩卖活动,三人从杭州购买毒品约16克,带回舒城后分包进行销售。
2014年8月底,王某与宗某某、郏某某合谋,由王某通过互联网购买,并通过快递获取毒品,后三人分两次从张某某团伙处购买毒品约7克,分包在舒城县境内销售。
2014年9月初,王某、宗某某与周某合伙购买毒品约20克,分包在舒城境内销售。
2014年9月中旬,王某、宗某某又吸收项某运送毒品,分包在舒城境内销售。2014年9月份周某某、包某从合肥购买毒品6克,返回舒城后分包进行销售。9月底至10月中旬,周某某、包某又从王某、宗某某处购买毒品约40多克(100多小袋),并分包在舒城境内销售。
2014年10月21日、11月1日,王某、宗某某两次共购买毒品约150克,分包在舒城境内销售。期间,王某、宗某某因贩毒行为遭到刘某某(另案处理)敲诈,遂将进货价值8000元约90多克毒品交给周某某、包某进行销售,后周某某因同样事由遭到刘某某敲诈,王某、宗某某又将毒品收回,并将其中约50克的毒品交给葛某、包某进行销售。
2014年10月底,周某某、项某合谋,由项某联系上家购买毒品,于10月27日至11月9日三次汇款购买毒品。其中前二次购买的毒品到货后,分包在舒城境内销售。第三次汇款后,因张某某团伙被当地公安机关查处未果。
舒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宗某某、周某某、包某、项某、周某以贩卖为目的,分分合合,多次购买毒品,多次向多人进行非法销售;被告人郏某某伙同他人以贩卖为目的,多次向多人进行非法销售毒品,情节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系共同犯罪。综合七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对其分别判处十五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二万元至五千元不等。
法官寄语:毒品的危害可以概括为“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十二字。毒品不仅对躯体上造成巨大的损害,由于生理和心理上的依赖,使得吸毒者成为毒品的奴隶。一旦吸毒成瘾,就会丧失人格,道德沦落,最终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同时,吸毒与犯罪如一对孪生兄弟,吸毒者为获得毒资往往置道德、法律于不顾,走上违法犯罪之路,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治安。在此提醒大家要远离毒品,健康生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作者:张树光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