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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出事故被判拘役和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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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12-1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审理查明,2015年9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X109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9公里600米处时,与骑自行车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碰撞。接报警后,六安市公安局独山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发现吴某某系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 3674mg/lOO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11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李行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