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获取不义之财,一男子频频在网吧盗窃顾客财物。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3年6月27日,被告人许某在城关镇飞霞农贸市场附近网吧内,趁被害人孔某熟睡之机,窃取价值为人民币2595元“三星”牌I9300型手机一部,销赃得款100元。2013年7月8日,被告人许某趁被害人徐某等人熟睡之机,在网吧内窃取价值为人民币1000元“小米”牌IS型手机一部,销赃得款200元。2013年7月22日,被告人许某趁被害人黎某、叶某等人熟睡之机,在网吧内窃取价值分别为人民币2992元、432元“苹果”牌手机、“中兴”牌手机各一部,许某将“苹果”牌手机以500元销赃,“中兴”牌手机自用。
2013年8月4日,被告人许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中兴”牌手机被追还失主。许某近亲属赔偿被害人孔某、黎某、叶某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许某归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温馨提示:市民进入网吧等公共场所,一定要保管好个人贵重物品,提高防范意识,防止盗窃行为,避免个人财产遭受损失。一旦发生财产被盗情况,要立即报警。同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贪图一时之利而铤而走险,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作者:方玲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