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是目前基层民事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男、女双方各自观点不同,大多矛盾难以解决。主要原因是有一条不成文的习俗,即男方(给付方)提出“罢亲”就不应要求女方(收受方)返还婚约“彩礼”,甚至还要给对方所谓青春补偿费,而女方提出“罢亲”,男方则可要求女方返还婚约彩礼等花销。
今年3月,霍邱县法院石店法庭审理一起戚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戚某起诉要求刘某返还婚约彩礼款7万元。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得知村民男青年戚某与女青年刘某订婚后因性格不合,戚某提出“罢亲”,并要求刘某返还收受的婚约彩礼,刘某则以戚某为男方提出“罢亲”为由,拒不返还,导致双方出现矛盾,经多方调解无果,以致打起官司。
经开庭审理查明,刘某在婚约期间收受戚某给付“彩礼”折款3万余元,另有逢年过节赠与财物以及吃喝花费。法官在法庭调解时向当事人明确告知,什么是法律支持返还的“彩礼”范畴,对赠与和吃喝花费依法将不予支持返还,以及婚约“彩礼”的返还不因男方或女方提出而有所区别等。后因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法庭依法判决:刘某返还戚某婚约“彩礼”款3万元,驳回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刘某主动履行了判决内容,从而化解了一起社会矛盾,也对当地群众进行了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当地群众丰富了法律知识,有助于此类纠纷的依法解决。
(作者:张友生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