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却总有些人不仅欠债不还,反而还气焰嚣张的对债主实施伤害,于情于理于法都难容。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2月16日18时许,陈某由几个朋友陪同,驾车至舒城县干汊河镇寻找冯某追讨借款。当陈某发现冯某在同村村民宋某某家吃饭时,便退至屋外等候。冯某饭后来到屋外,二人因还款事宜发生不快。于是,冯某欲转身离开,陈某即予阻拦。冯某便跑进宋某某家客厅,陈某携带拖把追撵,冯某随手在客厅书架上获取剪刀一把,在互殴时,刺向被害人陈某身体。后二人打斗到室外,被告人冯某又挥舞手中剪刀乱刺,致陈某身体多处受伤。冯某被在场人员夺下剪刀后,被害人陈某搬起竹椅殴打冯某时被他人劝止。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右侧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上肢皮肤裂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支付被害人医药费45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自行协商解决,被害人陈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的行为给予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身体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于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交代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案发后,支付被害人医疗费,后与被害人协商解决民事赔偿事宜,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亦具有一定过错。综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方玲 作者: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