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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拒还法不允 “超标”利率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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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12-2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借款时约定了高利率,但借款人久拖不还,出借人无奈一纸诉状将借款人告上法庭。日前,舒城县法院已审结了此案。最后,对于出借人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的诉请,依法获支持,但对其约定的利息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部分不予支持。
经查明:2005年5月份,舒城县人董某曾向陈某借款12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0‰;2012年11月份,董某再次向陈某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50‰,但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后来,董某却一直未还款,也未支付利息,故陈某诉至法院向被告追偿其借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董某向原告陈某共计借款22000元,并由其出具的借条为凭,该事实应予认定。双方关于月利率为50‰的约定,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部分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被告董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陈某借款22000元,并按20‰月利率计算支付利息,且分别自借款之日起计算。

(作者:朱秀玲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