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7日,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15年6月的一天下午,黄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三岔路口时,与张某某逆向行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金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某无责任。另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6312mg/100ml。
庭审中,黄某某辩称,其是在正常行驶过程中,被逆向行驶的张某某所撞,事故的发生是张某的责任所致,其不应当承担责任,应该从轻处罚。该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黄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律链接: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案中黄某某虽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但依然触犯了刑法,应承担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
(作者:郭洪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