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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不及时更名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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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12-2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日前,裕安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房主未及时更名而引发的财产权属纠纷案,最终因原告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诉争的房屋为原告所有,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原告刘女士诉称:1995年期间与被告吴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确认在六安市区内一套登记在男方名下房产归原告所有,暂由男方与儿子使用。考虑到男方没有再婚,房屋将来终归儿子所有,所以未及时将房屋更名过户。此后自己长期出国在外,就未顾及将房屋过户。被告在儿子上大学后再婚,原告即要求收回房屋,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产过户,但被告总是拖延拒绝办理,并与再婚妻子居住占用房屋。诉请法院判令房屋归原告所有,并过户原告名下。
被告吴某辩称:虽然离婚时约定房屋由原告所有,但在2010年期间被告出资60万元向原告购买了房屋,原告诉请不成立,法院应驳回原告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诉称的事实成立。被告在2010年期间向原告账户汇款60万元系儿子出国留学费和生活费,不是支付购房款。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虽诉争的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是被告吴某的名字,但结合原被告离婚财产协议书及相关证据足以认定诉争的房屋归原告所有。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的审判法官表示,当前因争议房屋未及时更名而引发的纠纷较多。因我国采取的是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从法律意义上讲,产权应属登记人所有,其他人主张权利的必须出具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方能胜诉。因此不及时更名,就有可能因时间久远、关键证据丢失等原因引发不必要的麻烦,使自己正当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尤其是离婚等析产后,需更名登记房屋的,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作者:裕安区法院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