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具有此种情形的婚姻是无效婚姻。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河口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姨兄妹关系,属无效婚姻范围。经法庭普法教育,原告撤回了起诉。
原告吴某(女)诉称自己与被告汪某(男)自幼相识,于1986年举办结婚仪式,婚后先后生育一子一女,几十年风雨走过。近年来,被告因外出务工对于家庭不管不顾,对自己也是冷言冷语,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虽经村委会及双方亲属多次调解,但效果甚微,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虽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因属事实婚姻,故具状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庭审中,查明原告吴某与被告汪某系亲姨兄妹关系,缺乏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不属于有效事实婚姻的范畴。经当庭普法告知其双方婚姻属无效婚姻,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后,原告思考再三撤回了起诉。
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事实婚姻经调解无效的,应判决离婚。但是事实婚姻必须符合合法婚姻的有效构成要件。本案中,因原、被告双方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合法婚姻构成要件,故不属于事实婚姻的范畴。
(作者:张健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