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邱县法院河口法庭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案件中因被告雇主在选任机动车上存在过失,被依法判决承担一定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原告陈某诉称2014年9月自己被被告刘某驾驶的货车撞伤,后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治疗出院后鉴定所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刘某所驾驶车辆为甲工厂拉货,是其雇员,故具状诉至法庭要求刘某及甲工厂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合计7万余元。
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刘某与甲工厂并无劳动合同关系,而其从甲工厂拉货也是按照拉货量计算报酬,综合各项证据显示,其双方并不属于雇主雇员关系,而是承揽关系。同时,该案中刘某所驾肇事车辆并未投保交强险,不符合机动车上路行驶条件,而甲工厂在明知刘某所驾车辆不符合上路运输条件,仍选任其为自己拉货,存有选任过失,该过失又使原告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得到赔偿,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甲工厂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甲工厂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作者:张健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