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审判动态
网购游戏机开“赌场” 未“发财”反先获刑
分享到:
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12-3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为了发家致富奔小康而绞尽脑汁,经过苦思冥想后,决定提供连线机和捕鱼机供他人“消遣”,自己从中抽利,坐地生财,岂不知冰冷的手铐将惊醒“发财”梦中人。近日,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开设赌场案件。
据公诉称,2014年底,陈某和沈某为了实现快速“发财致富”的美梦,经商议由沈某从网上购买捕鱼机,陈某负责安放供人赌博,盈利后平分利润。后陈某租用某小区车库,摆放该捕鱼机供人赌博。见捕鱼机“发财”前景尚可,二人后又伙同陆某(已被行政处罚)从网上购买了一台连线机,摆放车库供人赌博。后经小区居民举报,陈某及其“赌场”被查获。直至案发,该捕鱼机共盈利2万多元,该连线机由于摆放时间短,尚未盈利。经公安机关鉴定,两台机器均是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对涉案物品一台捕鱼机、一台连线机及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余元予以扣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沈某租赁车库,并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陈某直接经手租房、参与电子游戏机的投放并直接进行经营和管理的事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沈某参与电子游戏机的购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沈某具有自首情节,综合案件事实和各量刑情节,最终判处陈某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沈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涉案物品一台捕鱼机、一台连线机予以没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作者:张玲 曾凡潮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