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10位农民工辛苦工作的18万余元的劳务款一直被拖欠,万般无奈下只好诉至法院维权。近日,这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经舒城县人民法院法官开庭前事先向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释法调解,顺利地使这十位农民工在法院拿到了他们的部分血汗钱,并与被告方握手言和。
原告李某、徐某等十位农民工诉称:2011年,被告舒城某公司在舒城建设某房地产项目,将主体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给了被告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被告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将该工程发包给被告余某,余某又将该小区某号楼外墙保温及线条工程劳务交由李某等10位原告所在的班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余某仅借支给李某等10位原告生活费。2014年年底工程结束后,由于被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李某等10位原告向相关部门投诉,舒城县劳动监察大队及舒城县公安机关介入后,被告余某于2015年2月份向10位原告班组的领班人李某出具了劳务费欠条,在欠条出具后,仅支付10万元劳务费。2015年2月份,被告舒城某公司向10原告所在班组出具《承诺书》一份。这之后被告仍拖欠原告18万余元的劳务费一直未付。李某等10原告认为,被告余某拒绝支付劳务费,侵犯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被告舒城某公司所承诺的代扣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被告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将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余某施工,且未能保证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依法应当对被告余某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充分了解案情,并在开庭前与几被告进行了释法、沟通,并将对于用工不诚信所产生地一系列不良后果向其进行了告知,希望被告方能积极履行支付义务。经过法官多次沟通,原、被告一同来到法院,向法官表示双方已经协商好,达成了还款协议。在法官主持下,被告余某当场向原告方兑现了大部分劳务款,剩余劳务款向原告打下欠条。双方互谅互让,握手言和。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法官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了当事人的称赞,该案圆满解决。舒城县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一直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服务于人民群众便利诉讼的需求,妥善协调和帮助解决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真正做到为民司法,为百姓服务。
(作者:方芳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