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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支付劳务款 证据不足难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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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01-0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起诉讨薪维权,最主要的是手中留有证据,特别是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有过劳务关系的证据,一旦这方面证据缺失或不完备,维权将变得困难。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因原告方手中证据不足而无法获得支持,经过法官释法,原告张先生决定进行撤诉,待完备证据后再行起诉。
原告张先生诉称:2011年4月份,原告用挖机帮被告束某及其子束某某挖人行道,两被告欠下燃油费及人工工资共7400元,转眼已是四年,被告一直拖欠不予支付。现起诉请求两被告给付人工工资和挖机的燃油费共计7400元。
法庭上,经法官当庭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法官发现原告仅提供了一份单据报销封面,且在报销人一栏上无明确部门,无单位公章和单位名称,签名不明确,也无被告束某某的签字。仅凭这份报销单据无法确认给付主体,这份证据难以让原告的官司获得胜诉,发现问题后,法官及时和原告进行沟通,经过释法明理,原告也认识到自己的证据不足,并提出了撤诉申请。

(作者:方芳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