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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义务不履行 拘留罚款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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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01-1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2016年1月6日,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通过采取对协助执行义务人金寨县丙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执行措施,成功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的执结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威严,对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无视法律、挑战法律权威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
2013年11月18日,六安市乙安装工程公司为承建金寨县某小区与金寨县甲有限公司签订《预拌混泥土供应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约定六安市乙安装工程公司的付款期限及违约金。截止到2014年4月22日,金寨县甲有限公司供应混泥土共计价值90余万元,而六安市乙安装工程公司分文未付。2014年12月23日,金寨县甲有限公司向金寨县法院起诉,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判决,被告六安市乙安装工程公司拖欠原告金寨县甲有限公司货款97万元,自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30%支付利息,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六安市乙安装工程公司履行了部分案款,后无财产可供执行,但被执行人六安市乙安装工程公司在金寨县丙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收入,且六安市乙安装工程公司承建的小区也是金寨县丙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2015年8月31日,金寨县法院向金寨县丙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协助扣划六安市乙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90万元,金寨县丙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法院法律文书视而不见,拒不协助法院执行,自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10月7日,分22次向六安市乙安装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计700余万元,致使该案无法执结。
经合议庭合议,由于金寨县丙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其协助执行义务,对金寨县丙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在决定作出后,金寨县丙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很快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立即将协助扣划六安市乙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90万元存入法院账户,并表示以后将尊法、守法、学法、用法,积极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作者:鲁胜雷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