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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后逃逸 商业保险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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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01-1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霍邱县发生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致一老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因肇事人事故后逃逸,面对索赔数额,保险公司只愿意承担交强险部分。
2015年1月5日,徐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轿车,沿310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83公里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车上一老汉冯某重伤。冯某立即被送往霍邱县中医院抢救,因老人身体孱弱,伤情过重,当日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徐某驾车逃离现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霍邱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批拘在逃。本起事故经霍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冯某不负责任。
经查,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在承保期内,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为20万元,且约定了不计免赔率。
2015年3月17日,冯某儿子来院起诉,要求徐某及保险公司赔偿相应损失。霍邱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因徐某始终未能到庭,霍邱县法院在公告送达材料后对案件进行了缺席审理。认为,本案中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原告、第保险公司均无异议,该责任认定合法、有效。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理应对原告合法、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由于被告徐某无证驾驶且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明确告知义务,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经依法核算,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93822.9元,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1703.9元,下余部分由被告徐某承担。

(作者:刘洋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