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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租车后转手变卖 获刑五年罚金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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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01-1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2015年6月,被告人刘某通过QQ里的“黑白户贷款群”获悉一条“招募租车人,一周好处费30万元”的信息,同时结识网友孙某(另案处理),后经孙介绍来到安徽省淮南市,认识两名操作人“王哥”和“长发男子”。刘某与两名操作人采取事先到车行踩点,物色备租车辆,以做生意、旅游为由将车辆租出,再通过签订虚假抵押手续的方式,将骗租车辆予以变卖,从中非法牟利。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先后在安徽六安市、湖北咸宁市、山东即墨市,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转手将车辆交于操作人予以变卖,共骗取三辆汽车,价值总计45万余元。在山东即墨骗取第三辆汽车时,被车行察觉,遂采取措施将车辆追回,并将刘某等人扭送至公安机关。
裕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本案可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作者:张乐阳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