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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大意汇错款 不当得利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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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01-1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李某在汇款时误将6万元人民币汇入他人银行账户,诉至法院最终挽回损失。
李某与张某系金寨同乡,双方曾通过网上银行转帐,因此李某的网上银行存有张某的银行卡卡号信息。2015年5月,李某欲通过网上银行将6万元转入其银行卡账户内,因该卡号与张某的银行卡卡号前几位及后几位数字相同,李某误将该款转入张某的银行卡中。李某发现转账错误后当即报警,次日银行工作人员冻结了该款。事后,李某多次寻找张某,可始终无法与张某取得联系,李某最终诉至金寨县人民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该6万元人民币,造成李某损失,属于不当利益,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李某,遂依法判令张某于三日内向李某返还不当得利六万元。

(作者:沈杰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