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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不孝伤母心被判支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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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01-1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人说有子万事足,养儿为防老,王老太太虽有子,儿子却并不贴心,老伴去世后,因其身体不好,需要子女照顾,可是儿子与自己居住仅一墙之隔,却不闻不问,这让王老太寒心不已,一怒之下将儿子张先生诉至法院。近日,这起赡养纠纷案件在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支持了王老太的部分诉请,判决被告张先生及另外两个女儿分别给付全年赡养费5400余元。
原告王老太诉称:有一子俩女,分别是被告张先生、张女甲、张女乙,其家庭经济条件良好。2012年,原告的丈夫去世后,原告不仅失去了生活上依靠,而且精神和身体每况愈下,2013年起,原告多次犯眩晕病都是张女乙将其送到医院,张先生虽然住在原告隔壁,但对原告不管不问。原告现年岁已高,无经济来源,要求三被告尽赡养义务,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600元,并平均承担原告今后的医药费用,轮流照顾原告。
被告张先生辩称:原告有门面房并对外出租,年租金9000元,还有低保收入,自己完全能自足,以前为了照顾原告,曾要求原告一起生活,但原告不愿意,而且要求经济赡养费没有任何人调解过。
被告张女甲、张女乙辩称:愿意一同赡养母亲,且经济上有能力承担,最主要是精神上需要给母亲陪伴和照顾,能做到经常看望母亲,听从法庭判决。
考虑到亲情的维护,法官对原、被告进行当庭调解,但是没有调解成功。经法院审理查明:三被告为原告的子女,均已成家立业。2012年原告的丈夫去世后,原告失去了经济来源,三被告没有履行赡养义务,双方因此经常产生矛盾,原告为此起诉来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原告将三被告抚养成人,现年老体弱,无经济来源,三被告应按照城镇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给付原告赡养费,考虑到实际履行问题,三被告应自每年的1月10日前给付原告当年的全部赡养费。2015年的赡养费根据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285元的标准给付,以后的标准可根据上述公布的数字调整。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今后的医药费应等产生后再主张权利,原告的其他要求没有具体内容,不作处理。被告张先生辩称原告有经济收入,无证据证明,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依法判决被告张先生、张女甲、张女乙给付原告王老太2015年全年的赡养费16285元,三被告每人各自给付5400余元。

(作者:方芳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